自律公约
第二章 自律规范
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对有色金属产业的相关要求,不断提 高全行业依法依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 。在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 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》、国家有关部门去产能 、淘汰落后产能等政 策规定,严格执行《价格法》《反垄断法》《产业结构调整目录(2023本)》等政策的基础上,促 进会与会员一起规范市场行为,落实国家自治区去产能、调结构等政策要求。
第六条 引导和组织全行业弘扬职业道德,恪守职业操守,树立顾全大局意识,鼓励 、支 持会员开展合法经营 、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,反对弄虚作假 、见利忘义 、狭隘偏见 、恶性竞争 和损害他人的行为。
第七条 指导促进会会员和其他有色金属工业企业按照《有色金属工业统计制度》及 时 、准确报送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,通过对行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,预警市场可能遇 到的风险和问题,定期或不定期提出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目 录,及时、有效地指导产业经济 运行,为推动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,提供科学的经济运行预测。
第八条 深入推进内蒙古有色金属产业信用体系建设,完善信用管理制度,建立信用标 准体系,加快推进产业信用平台建设和数据共享,营造诚实 、守信 、自律 、互信的产业信用环 境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。
第九条 推进并引导内蒙古有色金属产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牢固树立创新 、协调 、绿 色 、开放 、共享发展理念,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,加快推进行业节能降碳工作,为实现“碳 达峰 ”目标和“碳中和 ”愿景作出积极贡献。
第十条 加强团结协作与沟通联系,在信息交流 、产能控制 、避免恶性竞争和产品配套 等方面形成共识和合力,共同维护行业整体效益。
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国内 、国际合作和交流,贯彻落实“一带一路 ”倡议,参与有色金属 产业国内 、国际规则的制定,自觉遵守国际通行的标准规范,努力维护促进会会员在国外的 合法权益。
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法律意识,努力增强大局意识,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行 业、自治区的规章制度 。倡导促进会会员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,共同遵纪守法。
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各级政府和会员单位的保密规定,不得对外泄露标有 密级的文件及其他未经公开的信息 。加强知识产权 、专利保护意识,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进 行技术、专利、成果的转让。
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自律公约的会员,促进会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、本章程和本 公约相关规定,酌情予以处罚,情节严重者责令退会。
下一篇 : 第一章 总 则 -->
›